一、案情简介

段某为某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某日其通过微信公众号在R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险附加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险,保费为4459元,保险期限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在投保时,段某在投保页面明确告知R保险公司自己患有较为严重的近视眼并上传了一级体检合格证书。随即R保险公司通过了审核并出具了保单。2020年5月,因眼睛视力一直缓慢下降,段某接受航医室的推荐前往进行激光手术治疗,在手术恢复期内段某被航空公司暂停飞行,随即段某向R保险公司索赔要求其按照附加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险赔付保险金共计264000.00元。R保险公司在审核完毕理赔材料后出具了《拒赔函》,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所示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但被保险人经体检合格可以执行飞行任务,且保险人已投保的投保前患有未治愈疾病或残疾除外);被保险人未提供该疾病必须治疗致停飞的相应依据佐证,故该案件暂不能赔付。”段某则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已经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如实告知,R保险公司明知自己患有近视眼疾病,故R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因为两者僵持不下,段某遂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R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2020年7月13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涉条款

《R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第二条: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内,保险人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九十日后, 因疾病由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内确定其暂时丧失飞行能力 ,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给付金额与有效暂时停飞日数的乘积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三、 庭审纪实&深度解析

审:手术是自行选择的还是单位规定的?

原代:是医生推荐的治疗方法。

审:若达到 5D 的标准,再做手术还能不能复飞?

原:若达到 5D 的标准,但未做手术,进行视力矫正后,按照现在的规范是可以通过体检的,但由于原告长期单眼近视,对飞行能力和飞行安全是有影响的, 故单位航医推荐我尽早完成手术。

从这一节段中我们明显可以发现,首先段某做手术并非出于单位的规定而是出于航医的推荐,其次即便其不做手术,也能够通过体检,不会导致其持有的 1 级体检合格证被取消。这也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注》相关规定是符合的。故本案中即便疾病和做手术存在着牵连关系,也不能改变手术才是导致案涉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这一性质。

二、“手术”为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并不属于R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故R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而根据分析,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并非是由于“疾病”导致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内确定其丧失飞行能力,而是由于其“手术”行为导致其丧失飞行能力,故本案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

三、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如本案赔付保险金将导致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荡然无存(最终法院在裁判主文中全文摘录了这一观点)

所谓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即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能否获得保险金赔付取决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以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具体到本案而言,假如段某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便做好了一旦签署完保险合同便立即进行手术,那么此时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变会必然发生,而且该保险事故的发生完全依赖于原告是否想要进行手术或者说是何时进行手术,此时保险合同的幸射性将会荡然无存。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应向段某理赔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