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论:为何以「训诂」「雕龙」为器?

2026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新法”)正式施行。其第十三章“海上保险合同”(第240—282条,共43条)取代了原第十二章(第216—256条,共41条),这是自1993年颁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订。

本文尝试以中国传统训诂学与刘勰《文心雕龙》的文体逻辑为轴线,同时揉合西方法律语言学与法美学的理论资源( Mellinkoff,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 1963; Tiersma, Legal Language , 1999;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 1932; 舒国滢,《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2000),再参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2009),以文字、句法、术语与规范密度四维进行比对,从而描绘出本次修订在形式与思想层面的“文心”轨迹。

训诂学强调 “形、音、义三者互求”(王力语),立法语言亦然。每一个字词改动皆反映规范内涵的调整、制度语义的迁移。至于“雕龙”,则不在雕饰辞藻,而在条理之雕。“局义随条理”“字不失次”,乃立法表达的最高境界:条理精密,语气自有美学张力。

二、训诂篇:字词层面的微观考证

(一)「海上」前缀的系统植入 ——“形”之变

旧法第 216条定义“保险事故”后,通篇简称“保险事故”。新法则约五十余处改为“海上保险事故”。这种改动并非简单同义替换,而是一种 distinctive feature marker 的嵌入。正如 Tiersma (1999) 所言,legal terms aim to “create a closed semantic universe that excludes everyday ambiguity.” “海上”二字正是该语义宇宙的边界标志,使本章在与《保险法》交叉时保持制度独立性。

第 245条(建造中船舶保险合同)的二审稿曾短暂删去“海上”,后又恢复。据立法说明可见,法工委在术语精确性与适用弹性之间确有博弈——一次公开的“去—回”,也是一场文字层面的制度谈判。

(二)「影响」替代「因果关系」 ——“义”之迁

第 261条(保证条款)引入“影响”一词:“若违反保证条款对海上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的,保险人仍应赔偿。”这是一种从 rigid causation toward flexible relevance 的转型。

从词源看, “影响”原为“影之所响”,指间接效应——语义强度相对温和。比较英国 Insurance Act 2015 第 11条(b) 之表述 “the proportion which a breach bears to the risk of loss”,可知中国立法者取“影响”而非直接的“因果关系”或“比例”标准,是 deliberate compromise 以兼顾可操作性与弹性。郑睿(2017)称其为“英美实体规则 + 大陆救济路径”的混合构造。

此外, “影响”一词在证据法意义上降低了证明门槛,使举证责任在双方间形成较柔性的摆动。丁建峰(2016)指出:“立法语言的适度模糊恰是立法智慧。”——too precise becomes rigid, too vague becomes void。

(三)新旧术语的 “名”与“实”

新法中新增术语可分四组: (1) 格式条款:如“主动提示、被动说明”(第249条),借自《民法典》第496条但改为被动化表达; (2) 程序保障:第275条“视为不接受委付”补足旧法空缺; (3) 要件补全:“同一保险利益”(第251条)使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与《保险法》第56条趋同; (4) 注意标准:“勤勉谨慎”(第270条)来自侵权法领域。

相对地, “投保人”概念依然缺席。海商法继续沿用 MIA1906 的二元架构(insurer–assured),而《保险法》为三元(applicant–insured–insurer)。在货代代投保情形下,告知义务主体成谜(阎冰,2026)。Mellinkoff (1963) 的断言在此印证:“The vitality of legal terms depends on the institutional ecology into which they are planted.”——脱离生态,语义漂移。

(四)否定句式的 “辞”之演

旧法频繁出现 “不得赔偿”“不负赔偿责任”等笼统一刀切表述。新法将其细分为至少六类:(1)不承担赔偿责任;(2)有权收取保费但不赔偿;(3)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4)“原则上不承担,但有例外”;(5)应当赔偿但……除外;(6)解除权行使与保费退还并列后果。 这种重新雕琢,体现了《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所强调的 “准确优先、简洁次之”。 也呼应Perelman的 The New Rhetoric ( 1970)——法律论证的说服力根源于结构的合理与比例,而非语言的华丽。

三、雕龙篇:篇章结构与句法美学

(一)宏观计量

指标

旧法( 1993)

新法( 2026)

变化

章节范围

第 12章 / 第216–256条

第 13章 / 第240–282条

条次顺延

条文总数

41

43

+4.9%

节数

不变

正文字数(约)

5200

6200

+19.2%